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徽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部分名词定义如下: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资信状况等为其信用卡账户核定的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金、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最后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银行收到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应当偿还的最低金额。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没有信用卡欠款的情况下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

第四条  发卡银行、申请人、持卡人、银行卡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均需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分类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商务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按所加入的银行卡组织的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MasterCard卡和其他卡组织卡种;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IC卡);按介质不同分为实物卡和设备卡(移动互联支付产品等);按是否带有持卡人彩色照片分为彩照卡与非彩照卡。

第六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对应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上取现,并享受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采购卡不得提取现金。

第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银行、信用卡组织和收单机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单位卡的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单位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九条  年满18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境内长住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具有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领若干张附属卡。

第十条  申请人申领信用卡,均应按规定填写申请信息,确认履行《徽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同意发卡银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单位、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卡片种类及信用额度等。

第十二条 持卡人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用于查询、消费结算与取现等。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途径与方式办理卡片激活手续,否则不能使用。

第十四条  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发卡银行提供信用卡到期自动换卡服务,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卡。若持卡人不继续使用,应提前30天通知发卡银行,否则,发卡银行视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需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并办理销卡手续。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为个人卡持卡人设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核定人民币或外币账户的信用额度。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一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十六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为单位卡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核定人民币账户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现金和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账户透支款项应以现金存入或以合法款项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监管部门有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偿还外币账户透支款项可用持卡人外汇资金偿还,也可以人民币购汇偿还。

第十九条  信用卡在中国境内每日最高累计预借现金金额、在中国境外的每日最高累计提现金额、个人卡月透支最高余额、单笔透支最高发生额均按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信用卡在境外使用和提取外币还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信用卡在提取币钞时,如提取币钞的币种不同于卡片结算币种,发卡银行应按本行的相关规定转换为结算币种计入持卡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片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指定的渠道和方式修改、重置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实际年化利率约18.25%),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实际年化利率约12.78%)。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和利率标准按发卡银行公布的标准执行,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偿还全部应还款的,其当期账单上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最后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信用卡消费交易款项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选择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未偿还部分起息日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持卡人预借现金交易(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不享有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并须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在满足相关监管及发卡银行要求的前提下,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时,须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约定的比例和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标准交纳年费。年费由发卡银行从持卡人账户扣收。

第三十条  持卡人遗失卡片或自身原因损坏补发新卡时,须交纳补卡或换卡工本费。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须支付刷卡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  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按照发卡银行公布的标准计付利息。溢缴款取现应按照发卡银行公布的标准交纳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银行提供的自动扣款方式。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按照利息、费用(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预借现金款(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消费透支款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其中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六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其个人及单位资料,向有关方面查询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确定信用额度。

(二)申请资料一经发卡银行受理进入审核流程,将作为征信查询书面授权文件,发卡银行有权保留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三)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银行有权止付其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五)发卡银行有权按《徽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约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发卡银行有关公告。

(六)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扣款方式的,发卡银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从其约定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七)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八)发卡银行有权依照司法等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九)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银行有权催收,有权停止信用卡的使用,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十)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通过发卡银行网站等渠道,向申请人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信用卡领用合约与章程。

(二)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接受持卡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投诉、挂失等服务,并给予即时答复和处理;对持卡人提出的关于交易情况的查证在30日内应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对信用卡申请单位、申请人及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有瑕疵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法。

持卡人若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未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上述修改或调整。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每年仅限1次。

(四)持卡人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疑义,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申请调阅签账单的服务。若签账单真实、有效,调单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CVV2等卡片信息和密码。若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在最后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资金。

(四)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违约金、利息等)。

(五)持卡人和保证人如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以书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六)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八)发卡银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银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徽商银行制订、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修改或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发卡银行将根据监管要求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对外发布公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徽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徽银发〔2014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