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领用合约(网申版)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附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办及存续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审批、用卡管理、支付结算、增值服务、担保审核、账务清收及异议处理等法律法规允许情况)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其他各类信息库、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运营商、乙方工作单位、联系人等有关机构和个人)查询、传递、留存、使用乙方身份、信用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信息、职业信息、社保和公积金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失信信息、金融资产信息及第三方评分信息等)。同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或依法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要求依法披露、报送上述信息(包含违约及其他负面信息)。

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信用卡章程、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办理、积分兑换、权益发放、案件调查、债务追索、债权转让等),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将乙方个人信息依法提供给甲方分支机构、下属子公司、国内外银行卡组织、代理人、催收机构、外包公司、联名合作方及为乙方提供相关信用卡服务或权益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等。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机构对乙方申请资料和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乙方授权甲方向第三方验证乙方提供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资料的真实性。乙方须确认手机号码属于本人,如后续业务中发现手机号码非本人使用或失联,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获取乙方的实名联系方式。

2乙方承诺对甲方核发的全部信用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以及其它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标准同意或拒绝核发乙方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等。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信用卡。

甲方将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信用卡存续期间,甲方将动态评估乙方资信状况,并有权根据乙方资信评估结果随时调整乙方信用额度。乙方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依据内部流程及标准决定。信用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手机信息、微信公众号、APP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甲方恢复。

甲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乙方另行授予专项额度或在信用额度内划定专项额度,用于分期付款、预借现金等。该专项额度仍适用本合约项下全部约定和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4、乙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为其符合甲方发卡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包括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办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乙方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乙方申请附属卡的,附属卡信用额度为乙方授权在其信用额度内的共享额度,为主卡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

5、乙方因单位需要申请公务用信用卡的,乙方所在单位须与甲方签订《徽商银行公务卡合作及结算服务协议》,并推荐乙方为指定的信用卡申请人。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的,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等状况并综合乙方所在单位意见为乙方核定信用卡的信用额度。

第二条  使用

1、在核发信用卡额度后,若乙方存在下述情形,甲方有权拒绝制卡、邮寄、激活信用卡:(a)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b)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不准确、失实、错误、不完整、无效或非法;(c)乙方不配合甲方核对申请资料和信息;(d)身份证等重要资料过期,且不提供更新资料的。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认真阅读信用卡使用的相关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甲方有权在信用卡激活过程中对乙方申请资料和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乙方使用信用卡前,应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交易时按规定使用相同的签名。甲方通过网点及线上指定途径向乙方提供查询密码、交易密码服务。乙方使用开通交易密码功能的信用卡在境内刷卡确认交易时,除另有约定的外,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乙方在境外消费时是否凭密码需要根据收单机构规定进行。

2、乙方承诺对密码等电子信息保密,甲方有权认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不得拒绝偿付该交易款项。甲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消费、预借现金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无需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在银联指定小额免密免签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以中国银联规定限额为准)交易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乙方如对此服务存异议,可通过甲方微信公众号、APP或客服热线(省内:96588,全国:400-889-6588)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渠道取消该功能。

4、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0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失效而解除。乙方同意信用卡到期后甲方可直接核发新卡给乙方,乙方无需另行填写申请资料。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乙方应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30天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所在单位意见、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或资信情况等原因,直接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

5、乙方停止用卡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结清手续,但继续保留对乙方已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若账户有溢缴款,须由乙方通过甲方柜面或客服热线申请转出溢缴款,否则无法完成销户结清。

6、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等卡片信息,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信用卡如发生遗失、被窃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形,乙方应及时办理挂失并配合甲方调查及提供相应调查材料。办理挂失的渠道包括甲方APP或客服热线等。挂失经甲方确认后方能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将通过商业保险对乙方非本人授权交易提供特别保障服务,承保保险公司对符合赔付条件的乙方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乙方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8甲方有随时因乙方合法利益被他人侵犯、乙方使用卡片涉嫌犯罪或卡片风险控管因素,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限制或拒绝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宣布未到期账务提前到期,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其中风险控管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2)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购房、股票及其他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3)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被列入失信名单或在其他经济生活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4)涉嫌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5)存在出借或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6)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7)未依约还款;(8)存在长期不激活、不使用信用卡等行为时;(9)提供身份证已过期且未及时更新;(10)违反本合约、《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

9、芯片信用卡具有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得取消、变更电子现金账户与主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同一主账户关联的多个电子现金账户之间各自独立。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不可透支。乙方在使用芯片信用卡电子现金前,应通过甲方提供的渠道圈存电子现金(转入电子现金的功能称为圈存)。账户圈存交易视为乙方信用卡贷记账户的信用消费。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且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监管限额。

10、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交易不需要输入交易密码,不核对乙方身份和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同时电子现金账户不可挂失,电子现金账户资金损失由乙方承担

11、芯片卡发生挂失补卡、重制卡、到期续卡等情形的,原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转入新卡。

12、信用卡移动支付业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用卡各类移动终端支付或智能穿戴支付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密码、交易限额、注销挂失等规则详见产品服务协议或产品使用说明书。

13、乙方在境外使用外币卡时,甲方授权合作银行卡组织以当地货币交易的款项在收单银行请款日,根据合作银行卡组织公布的汇率折算为美元金额。在收到合作银行卡组织的请款信息后,甲方按信用卡记账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以自动购汇方式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乙方须承担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费、货币转换费等费用。

乙方在境内使用外币卡时,遵从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及合作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14乙方知悉,信用卡可在甲方渠道和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开通网络支付功能。乙方可将信用卡账户与乙方在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绑定,用于网络支付。在绑定过程中,乙方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校验码、卡号、电话号码等要素将用于身份验证。乙方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

乙方承诺,乙方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信用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身份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乙方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清算组织导致的交易争议由乙方与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自行协商解决,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甲、乙双方对网络支付功能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法律风险、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有特别约定的,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1、乙方及其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资料变更手续完成前,甲方、法院和仲裁机构根据原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发送的通知等材料,不受乙方资料变更的影响,仍应视为已送达。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

2、若乙方名下的任一信用卡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有未清偿余额的,甲方应于当期账单结计其账务后向乙方发送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卡片为由,拖欠卡内债务。

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通过甲方客服热线、微信公众号或APP等服务渠道查询,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最后还款日前提出查询要求,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乙方认可全部交易。乙方有权在说明理由并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联以及相关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请求调阅交易凭证。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乙方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所为,乙方须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

甲方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对账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渠道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明细。此交易明细记录包括圈存交易记录和消费交易记录。记录条数依据芯片信用卡芯片容量和甲方的规定。

3乙方在最后还款日(账单日后第25天)前(含当日)偿还全部应还款的,其当期账单上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最后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信用卡消费交易款项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若乙方在最后还款日没有全额还款,已偿还部分收取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透支利息,未偿还部分起息日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如甲方无特别通知,适用于乙方的日利率标准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

乙方如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约定的比例和标准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人民币1元。甲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收费标准。

4、最低还款额是我行规定的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应当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持卡人信用额度内消费款的10%以及预借现金交易款项、分期分摊金额、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费用、利息等的全部。

5、乙方可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是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或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乙方预借现金交易不享有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须按约定的标准支付甲方利息和手续费

6、甲方不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计付存款利息。溢缴款取现应按照甲方公布的标准交纳手续费。

7乙方在获得甲方核发信用卡并激活后,应按规定缴纳年费,乙方须在甲方列明年费金额账单的最后还款日或之前缴纳年费

8、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有权代表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9、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关于信用卡使用方面的咨询投诉等事宜;乙方与第三方公司之间因第三方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送货、退货、换货、售后服务等问题,或因第三方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产生的纠纷,甲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发生上述问题时如涉及甲方相关业务,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

10、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按照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利息。乙方如未于每月最后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计收的违约金

11、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与乙方的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工作单位进行联系,获取乙方的有效联络信息,请其向乙方转告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或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乙方需告知近亲属、紧急联络人和工作单位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工作单位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工作单位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只能抵偿本账户已出账欠款,不能抵偿本账户未出账的剩余分期本金及手续费,也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

13、外币卡与人民币卡还款统一为人民币账户,乙方只能以现金存入或转账方式向账户存入人民币进行还款。

第四条  其他

1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乙方卡片使用。若乙方行为涉嫌犯罪,甲方将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甲方在追索乙方欠款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处置资产的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4、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办理重置密码手续。对于乙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如甲方与乙方签有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业务发展实际对本合约及《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将提前45日公告通知乙方,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若乙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乙方未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双方同意,本合约所称公告均指甲方通过其营业网点、客服热线、官方网站(http://www.hsbank.com.cn)等对外发布公告。

第六条  本合约自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或信用卡声明及签署栏内签署,并在甲方批准其申请之日起生效。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提请合肥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及电子书面审理仲裁规则进行审理。本项约定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全部合约,甲乙双方以前签订的合约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与本项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约定为准。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确认以本次申请时预留的联络邮箱,作为双方之间往来及涉仲裁时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账单送达地址也可为相关仲裁及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并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作为短信通知号码。合约任何一方向对方及仲裁机构向各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材料等,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送至约定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如一方需变更联络邮箱、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到对方和仲裁机构,在此之前,对方及仲裁机构根据原通讯地址、手机号码、联络邮箱发送通知等材料,应为有效。双方已认真阅读上述合同条款,包括:适用仲裁条款、网络仲裁规则、仲裁中书面审理、当事人间及仲裁中适用的送达地址、相应的法律后果等。双方同意将所有业务材料以电子形式的HASH编码存储于徽商银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存证服务商。双方对上述所有内容都已知晓并不持异议。

第七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乙方已详尽阅读申请材料,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相关信息,承诺遵守《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