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民银行《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我行的业务流程发生以下变化,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6121日起,我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二、自2016121日起,我行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三、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我行将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提示。

四、自2016121日起,我行将与客户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未签订协议的无法办理非柜面渠道转账业务。

五、自2016121日起,客户通过非柜面渠道进行行内或行外个人转账超过30万元的,我行将向客户发送短信验证码进行校验确认;客户在非柜面渠道进行行内或行外对公转账超过100万元的,我行将进行大额提醒确认。

六、自2016121日起,客户在网银和手机银行转账超过5万元的,将不能使用短信进行安全验证。

七、自2016121日起,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将无法办理开户手续: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自2016121日起,我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九、自201711日起,客户办理异地本行存、取款、转账业务手续费全免。

十、自201711日起,被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我行将禁止该账户全部交易,并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我行重新核实身份的,我行将暂停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如核实身份通过,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账户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可向我行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我行可以办理销户手续。

十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行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十二、我行将严格审核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将暂停非柜面业务。

十三、我行将对自开户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任何交易记录的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十四、我行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将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将按照审慎原则调整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十五、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我行将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我行将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六、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将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徽商银行

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