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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銀行簡介
保兌倉

一、産品介紹

經銷商(買方)、核心企業(賣方)通過簽訂業務合作協議,由我行控制提貨權或貨物,賣方或倉儲監管機構受託保管貨物。由我行向買方提供授信支援定向用於向賣方購買商品,我行根據買方交存的保證金通知賣方或倉儲監管機構發運/釋放貨物。

二、産品優勢及特點

(一)對生産商而言:通過增強經銷商的銷售能力,解決了産品積壓問題,擴大産品的市場份額,從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競爭優勢;無須向銀行融資,降低了資金成本,減少應收賬款的佔用,保障了收款;

(二)對經銷商而言:銀行為其提供了融資便利,滿足購貨資金需求;有助於經銷商加大採購量,降低採購成本;

(三)在“保兌倉”業務項下對買方核定的授信額度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對賣方核定的“保兌倉”差額退款或回購額度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在授信有效期內的“保兌倉”授信額度可以迴圈使用。

三、適用客戶

“保兌倉”業務適用於核心企業作為賣方採用經銷商分層銷售體系,並對買方具備較強的控制能力,對産品具有較強調劑銷售能力的銷售模式。

四、準入條件

 授信申請人(買方)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經營核心企業産品的資格和資質,可為貿易型企業或生産型企業,並得到核心企業的推薦或認可;

(二)擁有穩定的購銷渠道、銷售額和現金流量穩定,原則上與生産企業之間建立一年以上正常業務往來(或雖未滿一年、但其控股股東已與該生産企業建立一年以上正常業務往來);

(三)凈資産不低於200萬元,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若為生産廠家關聯企業的,應從嚴審查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及商品轉讓價格的公允性,嚴防企業違規套取銀行資金;

(四)主營産品銷售順暢,無庫存積壓現象,應收賬款週轉率、存貨週轉率不低於行業平均水準;

(五)企業財務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在我行存入保證金,保證本業務項下的銷售收入進入其在我行開立的賬戶,並授權我行有權隨時將款項轉入其保證金專戶。

核心企業(賣方)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公司治理規範、經營財務狀況良好、無不良資信記錄,主營業務突出,在全國或區域市場具有較強的競爭力;

(二)核心企業是生産商的,應為所屬行業或所在區域具備一定領先優勢的企業,産品品質穩定,原料供應和生産能力充足,銷售的商品須是市場適銷對路且為賣方的主營業務産品;核心企業是綜合貿易企業的、應為知名産品或大宗暢銷商品的區域總代理商,有覆蓋面廣、數量眾多二級代理商所構成的銷售網路;

(三)保兌倉業務項下銷售商品為其主營産品,産品適銷對路、品質穩定、退貨及返修率低,銷售履約記錄良好;

(四)與買方有真實、正常和穩定的商品購銷關係,對銷售網路具有較強的控制力,願意配合我行進行相關風險控制。

五、業務流程

(以三方保兌倉業務為例):

(一)提出申請,準備授信材料

1.核心企業:向我行提供一般授信材料,我行為其申報及核定差額退款或回購額度。

2.直接授信客戶:除提供一般授信材料外,還需提供貿易相關的材料:與核心企業貿易往來的歷史資料,包括能證明雙方交易情況的商品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貨運證明等;近兩年授信申請人相關商品的銷售明細表、銷售情況記錄、貨物市場容量、價格波動等資料。

(二)盡職調查。

(三)審查、審批。

(四)落實放款條件。

(五)簽訂合同、協議。

(六)出賬審查及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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