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现将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方式及范围

纸质询证函:我行接收符合《操作指引》规定的纸质询证函,可受理符合《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询证函1-13项及附表。发函单位可选择邮寄或现场跟函方式。

数字询证函:我行仅接收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发送的数字询证函,可受理符合《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询证函1-13项及附表。

其中,询证“13.我行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内容:2022年6月底,我行理财产品发行业务全部转入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原发行的理财产品全部结清,询证基准日为2022年7月1日(含)之后的起购买的理财产品,会计师事务所需向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询证。询证基准日为2022年6月30日(含)之前的理财产品信息,应通过纸质询证函向开户机构询证。

询证“14.其他函证事项”信息时,需列明具体事项,若未明确,视为无其他询证事项。

二、受理要求

(一)纸质询证函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询证函格式应为符合《操作指引》填写要求的标准格式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格式二)和验资询证函,回函数据为函证基准日期我行系统当天日终数据,不支持询证具体时点数据。

2.我行纸质询证函由分行集中受理,反馈内容为被询证账户对应的全行范围内数据,询证函收件人请填写对应分行名称。

3.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询证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及骑缝章,如询证涉及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请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对于被询证单位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已销户,且销户后变更了原预留印鉴相关印章,但未在我行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导致我行无法核验有效预留印鉴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供被询证单位相关说明材料以及证明材料,具体情况建议在询证函邮寄前联系受理机构沟通确认。

4.因被询证单位账户注销或其他原因不能从授权账户扣收询证函手续费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合我行联系被询证单位补缴。

5.我行受理的纸质询证函原则上采用我行系统自动生成的回函文件进行回函。我行将按《操作指引》要求核实函证回函地址,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更新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6.注册会计师现场办理询证业务的,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我行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出具的授权书或介绍信原件。

7.一份银行询证函只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及一个询证年度,我行不受理并列填写多个函证基准日及询证多个年度的银行询证函。如询证涉及多个基准日或多个年份,请根据基准日数量或年份数量分开填写多个银行询证函。

8.注册会计师如采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来函,应准确填写函证范围、扣费账号、会计师事务所回函信息、电子邮箱、截至日期、开始日期等来函信息,并填写来函编号。

9.银行询证函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或存在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情形(如无法核实被询证单位签章等),经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我行将对询证函做退函处理。

10.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依法获取企业授权后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参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办理。

(二)数字询证函

1.接收格式

我行只接收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发送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发送的函证询证项(1-13项及附表)直接进行查询、回复,不受理“14.其他函证事项”询证;回函范围为被询证单位在全行范围内询证业务的函证基准日业务数据。

2.函证基准日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填写具体的函证基准日,如函证“3-期间内注销的账户”,函证项起始日期、函证项截至日期可填写一个时间段;其他询证项,函证项起始日期、函证项截至日期应为函证基准日。我行数字函证业务可受理的询证期间为:近三年的月末以及最近一个月内(30天)的任意一天。

3.客户身份识别

被询证单位须签约我行“交易家平台”并开通数字函证功能。

4.客户授权及缴费

我行支持“交易家平台”签约客户在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支行开通数字函证业务,开通了数字函证业务的客户在“交易家平台”网银端办理数字询证函的授权、缴费。被询证单位在数字询证函发出30个自然日内未授权的,数字询证函将超期回收,将无法受理。

5.其他

我行按照《操作指引》时限要求回函。被询证单位在向我行发送数字询证函时,应预留相关联系人信息。回函文件将上送至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请按平台规定时限下载,超期无法下载的,不另行提供回函文件,需重新发送数字询证函。

三、受理机构及回函用章

(一)纸质询证函

纸质询证函业务由分行集中受理,回函加盖询证函业务专用章。我行询证函受理机构、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请按照被询证单位账户开户所在分行名称及地址邮寄相关资料。

(二)数字询证函

数字询证函业务由总行集中受理,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我行发送询证函,询证函中“授权企业网银账户开户联行号”统一填写为“319361000013”。

数字询证函以PDF文件形式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回函,回函PDF文件最后一页右下角和骑缝处加盖电子函证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中金金融认证有限公司(CFCA)官网-首页-搜索“鉴印阅读器”APP,下载安装后,对我行数字回函印章进行防伪核验。

四、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

(一)收费方式

1、纸质询证函

(1)询证函中已经注明“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可从本公司XX账号支取办理本询证函回函服务的费用”的,视同被询证单位授权我行从该账号直接扣费。如未注明,被询证单位应及时前往账户开户机构现场办理缴费,

(2)如注册会计师同时函证同一被询证单位的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扣款账户,即用于扣划银行询证函费的账户,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询证单位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我行校验此预留银行签章办理回函业务。

(3)我行除上述收费方式外,还支持被询证单位至账户开户机构办理现金缴费。

2、数字询证函

被询证单位使用“交易家平台”通过U盾授权缴费。

(二)收费标准

纸质询证函:200元/份。

数字询证函:200元/份(暂免)。

后续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我行官网最新公示服务价格表为准。

(三)优惠措施

对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银行询证函费。

五、咨询及投诉电话

徽商银行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88;安徽省内拨打:96588。

特此公告。

 

附件:

纸质询证函受理机构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
分行 邮寄地址 联系方式
合肥分行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26号徽商银行合肥分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0551-65898636
南京分行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31号徽商银行南京分行运营管理部 025-83119885
芜湖分行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西路45号徽商银行芜湖分行运营管理部 0553-3838860
马鞍山分行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太白大道3663号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运营管理部 0555-2367792
安庆分行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528号徽商银行安庆分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0556-5577650
淮北分行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53号徽商银行淮北分行运营管理部 0561-3886937
蚌埠分行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涂山东路1699号徽商银行蚌埠分行清算中心 0552-2050960
六安分行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梅山南路凯旋广场徽商银行六安分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0564-3339069
淮南分行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徽商银行淮南分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0554-6660505
铜陵分行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杨家山路999号徽商银行铜陵分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0562-2850761
阜阳分行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柳林路766号高速时代城65号商务办公楼徽商银行阜阳分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0558-2164010
黄山分行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2号徽商银行黄山分行运营管理部 0559-2528910
池州分行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515号徽商银行池州分行运营管理部 0566-2040509
滁州分行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95号徽商银行滁州分行运营管理部 0550-3010253
宿州分行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西路238号(宿州市元一新天地B1#楼)徽商银行宿州分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0557-3666019
宣城分行 安徽省宣城市西林街道梅园路109号徽商银行宣城分行运营管理部 0563-3035690
亳州分行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与药都路交叉口东铭广场2#徽商银行三楼清算中心 0558-8116735
北京分行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徽商银行北京分行运营科技部 010-57040609
深圳分行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塘路与白松二路交汇处北站壹号(创想大厦)2栋34层3419室徽商银行深圳分行运营科技部清算中心 0755-23485581
成都分行 四川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365号中海国际中心F座徽商银行成都分行运营科技部 028-62008647
宁波分行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676号徽商银行宁波分行运营科技部 0574-27669232

备注1.以上联系电话拨打时间以当地分行工作日实际办公时间为准。

2.原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存续业务纸质询证函,请邮寄至徽商银行六安分行;原无为徽银村镇银行存续业务纸质询证函,请邮寄至徽商银行芜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