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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远期信用证
一、产品介绍 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出远期信用证,由我行指定的偿付行即期或按信用证约定的提前付款期限,先行将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给受益人(或议付行),俟付款到期日,再由开证申请人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利息、贸易融资安排费及相关银行费用。 二、产品优势及特点 在我行无法办理进口押汇或代付时,可委托偿付行即期支付信用证的款项,使信用证的受益人得到资金的融通。 三、适用客户 适用于进口大宗商品的大型企业、购销渠道稳定的专业进口外贸公司,以及需要扩大财务杠杆效应、降低融资成本的进口企业。 四、准入条件 1、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已协商同意以开立远期信用证代替即期信用证进行贸易结算; 2、申请人同意承担远证即付项下代理行的即期付款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利息、承兑费、议付费和利息税及我行的相关业务费用); 3、申请买方远期信用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我行往来记录良好,与受益人交易时间较长、合作稳定; 4、申请人的开证额度及或保证金金额足以覆盖该笔信用证下开证金额及远证即付成本。 五、业务流程 1、我行按照管理办法的审核通过后,根据客户拟做买方远期信用证的金额、代付期限及起息日向境内外同业询价,确定偿付行; 2、完成业务受理及审查审批流程后,我行在信用证中加入远证即付的固定条款后对外开证; 3、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若客户接受进口信用证项下来单,我行向承办远证即付的代理行发送承兑电文/偿付授权电文,偿付行根据我行要求即期付款给受益人银行; 4、承兑到期日申请人归还融资本息,我行扣除相关费用后,偿还偿付行融资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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