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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同业合作
一、产品介绍 代理同业合作业务包括代理同业开立国内信用证/进口信用证以及转开保函业务。 代理同业开立国内信用证/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接受国内同业委托,作为开证行为其公司客户提供国内信用证/进口信用证开立、修改、审单、承兑、付款、撤销等系列服务的业务。 转开保函是指我行应国内同业的委托,办理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开立、修改、来单、付款、撤销等业务。 二、产品优势及特点 委托方无外部评级、代理行资源匮乏或同业授信额度不足时,可委托我行办理代理同业合作业务。 三、适用客户 适用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等符合我行相关要求的金融机构。 四、业务流程 1、我行与委托方签署《代理同业合作协议》; 2、客户向委托方提出开证申请,委托方向我行提交代理开证或转开保函业务申请及相关基础台同等资料; 3、我行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核通过后,扣减同业授信额度,按申请书内容对外开立信用证或保函,并收取相关代理费用; 4、业务终结后后,释放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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