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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跟单托收

一、产品介绍

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提交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代其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二、产品优势及特点

1)产品分为即期(D/P即期)、远期(D/P远期、D/A),远期期限不固定,常见的有30天、60天、90天,客户可以根据商业需要灵活选择;

2)按我行有关规定合理定价,银行费用较低,有利于企业节约财务费用、控制成本;

3)与信用证方式相比,手续简单,易于操作;

4)进口商只有承兑或付款后才能提取货物,与赊销方式相比,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较小。

三、适用客户

适用对象为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办理出口跟单托收的客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当地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

2)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

四、业务流程

1)出口来证审查与通知。我行收到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首先通过核对印鉴或密押等方式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审查来证内容,及时准确地通知受益人。

2)出口来证的修改、转让与撤销。信用证修改的通知,我行按照信用证通知的操作方式处理。信用证的转让,我行应要求第一受益人提交委托书并按照信用证惯例规定办理。受益人要求撤销信用证,应向我行提交书面撤证申请,并将正本信用证(含正本修改)及其项下有关正本附件等全套资料退还我行后,经开证行同意予以撤销。

3)出口单据的审核与处理。受益人向我行递交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应提交《徽商银行客户交单委托书》。我行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依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进行审核与处理。经审核发现单据有不符点的,及时联系受益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4)寄单索汇与收汇。对出口单据审核后,应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办理寄单索汇。如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应根据国际惯例及信用证对留底单据复印件审核,及时联系受益人,并与开证行进行交涉。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结汇或原币入账手续。出口信用证项下收汇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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