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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开立

一、产品介绍

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我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承付;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承付;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二、产品优势及特点

(一)信用证期限分为即期和远期,远期期限不固定(一般在1年以内),常见的有30天、60天、90天,客户可以根据商业需要灵活选择;

(二)开立信用证相当于为出口商提供了商业信用以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增加了进口商的信用,进口商可据此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位;

(三)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可以使贸易本身更有保证,通过单据和条款,有效控制货权、装期以及货物的质量;

(四)对于使用授信开证的客户,需要占用相应的授信额度,在开证后付款前可减少自有资金的占用。

三、适用客户

进口信用证开立的适用对象为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开立进口信用证的客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

(二)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

(三)在我行办理的各类贷款及融资业务无不良记录;

(四)客户准入标准应符合我行信贷准入政策要求。

四、业务流程

1)受理客户申请。向我行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如为首次申请开证,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

3.贸易合同;

4.代理进口协议(限于代理进口业务方式下);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尽职调查。对企业基本情况及贸易背景进行调查,落实开证保证金等担保措施,并与申请人签订开证合同等法律性文件。

3)审查审批。对信用证申请书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合规性审查,并完成信贷审批流程。

4)信用证开立。保证信用证条款合理、内容完整,对代理行风险、汇率风险、国家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在国际结算系统完成信用证开立。

5)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信用证修改涉及增加金额和延长付款期限的情况,应以增加后金额和延长后付款期限履行信贷审批手续。信用证撤销后,原开证额度可相应恢复,已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开证申请人。

6)到单审核。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我行遵循信用证所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依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审核单据,并出具审单意见。

7)付汇及拒付。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我行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办理承兑或付款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相关数据并办理其他国际收支申报事宜。对存在不符点的单据,联系申请人是否接受单据。对拒绝接受的单据,必须在收到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付通知,并等待交单行的进一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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